賴正義

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國家勿再陷害候選人


自由開講》國家勿再陷害候選人

http://news.ltn.com.tw/NewsPV/L/1146788


自由時報

2014-11-02  10:30


賴正義


邁入11月後,離1129日的九合一選舉只剩20幾天了,除了街上早已處處可見的競選看板以及各型宣傳車外,各項選舉之候選人的拜票行程與造勢活動也更日益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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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個人很納悶,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40條之規定,本屆市長競選活動期間應為1031114日至1128日,市議員為1119日至1128日,里長則為1124日至1128日,而目前眾多參選人在這法定期間之前即已進行的選舉活動到底合不合法?


對此,選罷法或現行法規似乎並無明確的規定,因此或許可如中選會法政處處長916日接受媒體訪問時所表示,競選活動期間的活動才受選罷法規範,期間之前從事相關競選活動則視為一般政治活動,受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一般法規所規範。


此論述確實能符合民主國家的人民在非法定競選期間本就有表達其政治見解的權利之概念,因此若無妨礙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及他人權利等情事,法定期間之前所從事的選舉活動似乎應可視為合法之舉。


惟此論述若為真,投票當日的競選活動是否也可歸為一般政治活動,而不受選罷法第56條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之規範,以及日後司法人員恐難再以選罷法來偵辦參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之前所從事的賄選犯行,如此是否會敗壞我國的選風?實令人擔憂。


民主之立足點在於法治,法治之依據在於法規,選罷法是選舉的基本規範,攸關民主的健全發展。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應於選後儘速修訂選罷法,明確地定義相關事項,訂定合理的罰責,並且確實依法執行。別再陷害有可能執行公權力的參選人以及已執行公權力的政治人物,每逢選舉都在從事違法行為,也別讓久而久之的違法行為成為合法的歷史共業情事。


(台灣科技大學專案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