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正義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停車怠速逾3分鐘 週五開罰


賴正義評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的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全文僅五條,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全文亦僅三條,寥寥數百字卻已造成許多民眾的不便,也增加執法人員的負擔,但對節能減碳的幫助究竟有多大,依據目前執法單法所擁有的區區數十台量測儀器來看,恐怕執行行動所耗用的能源以及所產生的二氧化碳,將高於所減之量。

根據常理,一般人是不會無聊到無事躲在車子裡吹冷氣,而且也不會怠速過久,不知3分鐘的規定是如何推算出來的,政府要管的事務多如牛毛,應有緩急輕重之別,不要老是躲在冷氣房中訂些不合實際需求的規定,人生十之八九不如意,請公僕們不要再設些不合情理的規定,讓生活更加痛苦。
 
面對這無聊的規定,頭家因應之道就是每快到3分鐘時移動一下愛車,如此就非停車3分鐘了,而且可讓量測儀器失焦,數據失當。



停車怠速逾3分鐘 週五開罰
·        2012-05-30
·        【中央社】
     停車怠速熄火勸導期即將結束,後天61日起正式開罰。停車怠速未熄火逾3分鐘,違規機車處新台幣1500元、小型車3000元和大型車5000元,可按次處罰,最高處6萬元罰鍰。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在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都應關閉引擎熄火。
     此規定於今年3月起上路,勸導期3個月後將於61日正式開罰。違反上述規定的車輛將處以罰鍰,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未來主要稽查重點區域為:學校、醫院、風景區、車站、大型購物中心和飯店。
     環保署強調,訂定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不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能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大客車,可於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計程車在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的前3輛排班車,一併排除適用。

     另針對特定職業及車輛,如:作業中吊車、消防車、救護車、垃圾車等或在裝載或卸貨中冷凍車、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車及作業中新聞轉播車等,考量其值勤時無法熄火,環保署也擬定排除條款。1010530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21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136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第 三 條    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一、公私立停車場。
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二、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
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
四、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
五、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
六、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
中華民國10121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1361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條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五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第 三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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