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正義

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第八章 女性當自強

文字方塊: 第八章  女性當自強


婚姻是女人事業的墳墓

  隨著台灣社會的變遷,傳統的性別角色分野與籓籬已日漸瓦解。有愈來愈多的女性就讀於過去以男性為主的科系,從事過去幾乎是專屬於男人的職業或職務,或是成為家中的主要經濟來源者。

  然而,即使女性身為創造今日台灣經濟奇蹟的重要功臣,且已成為現今經濟體制內,不可或缺的人力資源。多數女性仍認為,在各行各業的職場中,她們至今尚無法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就業條件。

  對台灣大多數的女性就業者而言,往往從初入勞動市場時,就會立刻遇到一些不公平的就業限制,信手拈來,歷歷皆是。

  例如,國家舉辦之各種特考常有歧視女性的規定,而且行之有年,其中或全限男性報考,或設有女性最高錄取名額。類似情況亦常發生於許多民營機構,以八十三年公開招考辦事員職缺的十五間民營銀行為例,共有五間只限男性應試,而徵聘電腦操作人員的五間銀行,也只有一間沒有性別設限,明顯地剝奪了女性的就業機會。

       即使祖上積德、三生有幸通過就業窄門,就業期間,女性接受在職訓練及負擔重責大任的機會也遠較男性少。缺乏這些機會使女性員工的工作報酬難以提升外,當然也會減少她們晉升的機會。

  水往低處流,人往高處爬!沒有升遷的期望,不但影響到實質的工作報酬和職業聲望,同時也降低女性的成就感和對工作的認同。

  當遭遇到家庭與職場之間的抉擇時,女性很可能就因此而放棄工作,回歸傳統婦女的角色。令女性深感不平的是,女性就業者較高的離職率,竟被渲染為女性缺乏敬業精神的表現,而被雇主用來做為歧視女性員工的藉口。

  縱然女性決定死皮賴臉留在職場上,但是結婚或生產之後,除了要辛苦奔波於家庭與工作之間外,還須擔心是否會被解雇或受到不平的待遇。因為,信用合作社的「單身條款」、百貨服飾業的「禁孕條款」,以及其他類似的條款,多年來已成了婚後女性就業的緊紮箍。

  根據一項「婦女婚育及就業調查」顯示,台灣地區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平均每三人就有一人曾受結婚影響而放棄原有工作,其中平均每四人僅有一人重新就業。怪不得女人會說出這樣的名言:「婚姻是女人事業的墳墓」!

  女性同胞認為:她們在就業市場中的角色,始終未見肯定和突破,除了事業單位雇主的錯誤觀念外,現行體制對女性權益保障的不足,也是主要的關鍵所在。


二次就業

  國內婦女勞動參與率不但較男性為低,婦女退出就業市場後的二度就業比例,更不到三成。近年來由於勞工短缺的緣故,政府及企業界注意到女性勞動參與率偏低的現象,開始推動婦女的二度就業。但是,推動二度就業是否能有效提高已婚婦女的勞動參與率?

  首先,政府及企業界目前所提供的二度就業工作或訓練機會,幾乎全屬於低技術的勞務性工作,其特徵為:低工資、褔利差、工作較無保障。這些工作或許不需要政府或企業界提供消息或訓練,婦女自己也可以找得到,因此,對於想重回職場的已婚婦女的吸引力,並不如政府官員及企業主所想像的那麼大。

  其次,二度就業的推動,也可能在勞動市場中造成排擠效果。由於多數婦女二度就業的機會,是出現在所謂的「次級勞動市場」,受到影響的將是原先從事這些工作的婦女、青少年,或是老年人。

  更多女性投入這一層勞動市場,不但影響到上述這些勞動者的工作機會,而且也會使得此類工作報酬及褔利的改善更為困難。鼓勵二度就業即使發生成效,其結果恐怕也只是增加雇主可剝削的勞動人力罷了。

  部份婦運人士認為,推動二度就業,其實是代表國家希望女性既能承擔家務,又能配合經濟發展的需要,彈性供應其勞力。政府在推動二度就業時,並沒有認真思考造成女性就業困境的真正原因何在,在這些障礙尚未消除之前,政府又如何能夠期望,藉由推動二度就業以提高女性的勞動參與率。


愛之或害之

  由上可知,除了家務的負擔之外,台灣女性在職場中也常面臨許多困難,而二度就業只是想再度榨取女人的剩餘價值罷了。因此,台灣婦女強調要的是一度就業、持續就業,而不是離職之後的二度就業。她們要求政府部門認真地思考改善勞動市場內不利女性的狀況,以及增設托兒、育嬰、及養老設施等。

  近幾年來,在婦女新知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女工團結生產線、導航基金會的粉領聯盟等婦運團體的強力運作下,政府行政部門及立法機關才開始被迫採取一些相應措施。例如,民國八十一年所訂定的「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

  對於遭婦運人士詬病已久的單身條款,也在輿論及婦女團體的壓力之下,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勞委會正式行文給全台灣七十四家信用合作社,要求在四十天之內廢除「單身條款」的規定,否則將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過去勞委會雖曾擬定辦法鼓勵事業單位籌辦托兒所,但基於不得在工業區設立托兒所的法律限制,自民國八十年實施以來,僅有兩百多家接受補助,且多為大型企業。為了達到事業單位籌辦托兒所之目的,前述的限制現已放寬。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勞委會通過所擬的「平等法草案」,該草案中明定雇主對於就業、升遷、訓練機會不得有性別歧視。對於觸犯者有連續處罰之規定,直到業者改善為止,同時並要求工作場所應設有申訴管道。

  八十五年四月,行政院經建會委員會議也通過男女平等法草案,草案中規定,五十人以上的勞工企業,其勞工任職滿一年後,家中若有未滿一歲孩童需要照顧,均享有留職停薪一年的育嬰假,不限男女。雇主不得因其申請或留職停薪期間,而予以解雇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俗語說:「愛之適足以害之」,政府各部門訂定太多保護女性就業者的法令與規定,是否真能為女性帶來工作上的保障呢?由於相關條件尚未建立,因此很難畢竟其功。

  譬如說,對於事業單位設立托兒所一事,勞委會雖已放寬法律的限制,但由於台灣企業的規模,絕大多數仍屬於中小企業,設立托兒所常力有未逮。如何協助解決這些企業內職業婦女的托兒困擾,勞委會還應積極尋求對策。


魔高一丈

  其次,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中,育嬰假的立意雖好,但在執行上卻有很大障礙,這跟婦女從事的行業有關。如果她是擔任公司主管,則是放不下也離開不得,如果她從事的是瞬息萬變的工作,有將來會脫節的恐懼。請假期間,其工作必須由其他同事替代或另聘他人來做,會額外增加同事的工作量,將來該職員銷假復職後,又該如何處理另聘人員的去留問題?

  因此,有些企業為免後患,也許會拒絕雇用將來可能生孩子的女性職員,育嬰假的美意恐怕會帶給婦女謀職時的另一困擾。事實上,各行各業為了因應業務的發展,必然會定出符合其需求的特殊規定。

  以金融服務業為例,基於「門面」考量,銀行在招考新進人員時,私下均有不成文的規定。即除了專業知識以及應對能力之外,外在條件也很重要。因為,櫃檯人員太難看會把客戶嚇跑,所以,櫃檯人員的基本條件是:不能長得太抱歉。此外,部份銀行董事長還有個人特殊喜好,聽說某新銀行董事長曾明白表示,他不喜歡留長頭髮的女性,因此,如要通過董事長這一關,首要條件是:短頭髮。

  俗語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若就業市場條件依然,不管法律如何規定,女性充其量只能獲得形式上的公平,無法得到實質的就業保障。因為,新進人員的錄取與否,權力全操之於資方,法律也無法統一訂定每個單位或每家公司的人事制度。職員的晉用、升遷及訓練,本來就繫於老闆的好惡,尤其是民營企業。

  無論法律訂定得多麼周延,老闆總有辦法達到其目的,例如,以調職、刁難、不調薪、不升遷等暗招對付員工。更何況企業仍可想出許多游走於法律邊緣的名目,規避可能的觸法,以至於雖無訂定「單身條款」之名,卻仍有限制女性就業機會之實。

  總之,想以法律來保障女性權益,強迫企業重視女性的做法必然成效不彰,同時,這也是對另一性別的歧視。


企業家的自由

  若干國家特考錄取名額訂有性別限制,主管機關的解釋是,特考與每年定期舉辦的高普考不同,是政府為特殊目的所舉辦,自然有其特殊的考慮及要求。以外交特考對部份類組做出性別設限為例,外交部所持的理由是,女性外交工作者,因為諸般家庭因素顧慮下,不願意離鄉背井遠赴國外,因此離職率高達四成,造成人才養成上的浪費。

  至於單身條款及禁孕條款的規定,相關的企業主也說,女性比較可能因為婚姻、生育等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不利於公司的長期、穩定經營。

  從兩性平等的角度來看,女性認為以上說辭未免強詞奪理,有為性別歧視脫罪之嫌。但我實在想不透,在每日眾多的徵才廣告中,有太多不同的條件要求,為何婦運人士特別強調,不能有性別的設限?

  不妨看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日報分類廣告版中所刊登的三則徵才廣告:

  某國立大學某系「徵聘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乙名,應徵資格為主修法律學獲有法律學博士學位者,……」;

  某英商公司「徵常駐保全員,男45歲以下,高中以上,役畢無前科紀錄,無經驗可,……」;

  國內某集團「徵募主管秘書,高專上,限女性,具親和力,……,年20~35歲。」

  從上列三則廣告可發現,不論學術機構或民間企業,為了配合工作性質,設有學歷、學術專長、性別、年齡、服役、品性、個性等多樣門檻,不知婦運人士是否會認為有所不妥?

  如果我們允許有學歷、年齡、品性等限制,如果公司因工作性質之需,為何婦運人士就獨獨不能容許有性別限制?

  以曾遭檢舉有性別歧視的正隆公司為例,正隆公司說,該公司任用營業員或會計、財務等管理人員,雖規定年齡須在三十歲以下,但沒有性別、婚姻狀況的條件限制。至於化工、機械等技術人員的招募,因考量其在廠房之工作較粗重,男性可能比較適合,因此優先考慮雇用,而非歧視女性。

  老闆的眼睛是雪亮的!為了公司的永續生存,精神正常的老闆是不會拿自己的公司開玩笑,做出不利於公司的舉止。至於喜歡雇用女人或男人、帥哥或美女、幼齒或老芋、白癡或天才,那是企業家用人的自由,旁人何必也無權干預。


女性當自強

  從以上的闡述中,我們應體認到,每一行業有其特殊的需求,當然也就會左右其用人方式。如果某女性內衣公司雇用男性為銷售員,我想,恐怕很難吸引女性前來購買,那麼我們這群男人該不該拿牌子、上街頭抗議該公司歧視男性?那是不言而喻的事。

  在不可能公平的現實社會裡,要求對每個人一視同仁,那顯然就是對每個人不公平。

  就業市場本來就處處充滿不平等,以作者友人應徵某技術學院教職為例,在眾多應徵者中,論學歷、經歷、研究著作、研究能力,他絕對是最適合該職位需求的人選,但是在最後階段,終究抵不過人事背景的劣勢。他心中雖有所不平,但又能如何,畢竟這是人之常情啊!

  隨著時空的變遷、就業條件的改變,當然,我們應重新檢討,政府機關考選用人是否還有必要規定性別的限制?是否可改由應考者自行判斷?以免阻扼女性服公職機會。

  但是,在民營企業利潤掛帥的經營理念下,目前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仍會影響女性的就業機會與發展。我們很難期望,企業界會因兩性平權的理由而犧牲其利潤,回應女性的呼籲。

  除要求外在環境的改變外,女性本身該採取什麼因應之道?軍中有句話:「男兒當自強」,在就業市場中,女性也當自立自強。

  四十年前,政府為扶植本國汽車工業的成長,特地立下許多保護措施保,障某汽車集團。但是,這種保護反而會培養出扶不起的阿斗,國內汽車工業終究淪為汽車代理商。

  記取此教訓,女性應放棄過度的保護與特權,如此才能獨立,才能成長。

  一般而言,兩性的工作能力絕對是半斤對八兩,只是傳統觀念的束縛,使女性少了許多大展身手的舞台。隨著工作舞台的日益寬廣,如果女性往後的表現能漸入佳境,企業界自然會為了吸引優秀女性員工的進入,以及減少其流動率,不須法律的介入,就會主動提供良好的薪資、訓練機會與福利。

  記得在民國五、六十年代,正是國內成衣加工業的鼎盛期,紡織公司亟須大量女作業員,因此規定,凡能引進新的作業員者,就可獲得獎金犒賞。如今紡織業已成夕陽工業,風光不再,當然不會再有此種獎勵了。

  今日社會已是個自由競爭、百業發達的時代,各公司為了能永續生存,為了鴻圖大展,不惜以重金到處挖角,不良的工作環境早已無法留得住良才。因此,一位有才華的女性,應考量的是內在自我好不好,而不是外在環境佳不佳。只要有實力、有內涵,縱然不得志於某一公司,但總有某一伯樂有福氣啟用這匹良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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